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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組織和安全運行管理-個人輻射檢測儀_輻射測量儀_輻射檢測儀_輻射巡測儀_輻射巡檢儀_輻射儀|上海仁日輻射防護設備有限公司_山東_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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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與法規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組織和安全運行管理

2009/9/16 22:14:00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

的組織和安全運行管理

200665日 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發布)

本導則自200671日 起實施

本導則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

    本導則是指導性文件。在實際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導則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須證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與本導則相同的安全水平。


 

1.引言
1.1 概述
1.1.1 本導則是對《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有關條款的說明和補充。
1.1.2 核動力技術不同于傳統的用礦物燃料和水力產生動力的技術。核動力廠管理和常規動力廠管理之間的一個主要的區別是強調核安全、質量保證、放射性廢物和輻射防護的管理以及相應的國家監管要求。本導則強調與上述安全有關的有效管理的重要問題。
1.1.3 對安全的重視要求管理者認識到:涉及核動力廠計劃的人員應了解和有效地響應上述核動力的特殊安全要求,并不斷探索增強安全的途徑。這將有助于保證實施安全政策以實現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并始終維持安全裕度。營運單位的組織機構、管理標準和管理控制應高度保證安全政策和決策得以實施,安全不斷地得到加強,安全文化得到支持和促進。
1.2 范圍
1.2.1 本導則明確規定了核動力廠安全運行的主要安全目標和管理責任,以及營運單位的職責。
1.2.2 本導則討論了在下述方面要考慮的一些因素:(a)建立滿足這些主要安全目標的營運單位;(b)制定保證執行安全任務的管理大綱;(c)建立旨在滿足上述要求的服務和設施;(d)在營運單位內部維持健全的安全文化。
1.2.3 本導則主要論述與核動力廠運行直接有關的安全事項。其前提是假設選址、設計、制造和建造等方面的安全問題已獲得解決。考慮到以后的運行, 本導則還論及運行與設計、建造、調試和其他單位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營運單位介入對安全問題的審查。最后,本導則也討論了營運單位、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公眾之間的關系。
2.組織機構
2.1 營運單位
2.1.1 作為許可證持有者,營運單位必須對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負全面責任。營運單位可以把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授權給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但仍必須保持對安全負有首要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營運單位必須給核動力廠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支持。核動力廠的管理必須保證核動力廠安全運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2.1.1)
2.1.2 一旦營運單位直接管理一座核動力廠,就對該核動力廠的管理負完全責任,并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批準的活動有充分的責任和權力。由于這些活動影響安全,所以營運單位應根據其許可證義務制定安全政策,以遵守包括維修和監督在內的所有工況下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程,并應配備有能力的、稱職的與經過充分培訓的人員。
2.2 組織計劃
2.2.1 營運單位應建立組織機構以滿足安全運行核動力廠總的要求,建立組織機構時要考慮所涉及的特殊情況或條件。
2.2.2 營運單位應核查安全運行核動力廠所需的各種職能,并應決定在廠區內、在廠區外(但在營運單位內)或在營運單位外分別執行的職能。
2.2.3 應考慮計劃的核動力廠的復雜性和工程特點,以及已經運行的、在建的或計劃建造的核動力廠和其他工廠的數量及營運單位本身的機構設置。
2.2.4 在這些考慮和所有適用的監管要求與國家工業實踐的基礎上,營運單位應對其管理下的核動力廠制定組織計劃,該組織計劃闡明總政策、職責和管理權限、聯絡渠道、運行核動力廠所需的人員數量及對人員的資格要求。營運單位應考慮運行狀態和事故工況。組織計劃應定期重新評定,并在必要時更新,以反映安全運行的改善。
2.2.5 應及早制定組織計劃,以便所需的機構(包括人員的招聘和培訓)在調試階段按要求運作。這應作為首次人員招聘和培訓大綱以及隨后所有這類大綱的基礎。
2.3 營運單位的機構
2.3.1 在核動力廠建成以前,盡管營運單位可能已有常規動力廠的組織機構,但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達到安全所承擔的義務要求該組織機構不是只在原組織機構上作簡單的擴充。為適應核動力計劃,在確定營運單位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要求時,考慮的因素應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的需要:
(1) 保證安全重要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與設計要求保持一致;
(2) 輻射防護和有關醫療措施;
(3) 保證在所有運行狀態、設計基準事故和假想嚴重事故期間為冷卻燃料和包容放射性物質的系統和部件是可用的;
(4) 保證反應性控制和防止意外臨界;
(5) 為保證安全,對設計、建造、運行和修改進行透徹分析和審查;
(6) 應急準備以及與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和可能要求采取行動的其他單位協調應急計劃;
(7) 控制放射性釋放,將其降至最少,并提供環境監督;
(8) 控制出入核動力廠和廠區的某些區域,以保證輻射安全并保護核動力廠及人員,防止可能危及安全的行動;
(9) 根據質量保證要求處理影響安全重要物項活動,包括驗證這些活動是否按規定完成;
(10) 強調人員培訓和再培訓以達到和保持其勝任工作的合適水準,并反復培育其安全意識;
(11) 考慮會影響人員能力的所有組織機構因素,以便能夠安全和滿意地進行工作而不對核動力廠人員施加不必要的體力上和心理上的壓力;
(12) 保證把對待安全的態度作為招聘人員、評價人員業績和提升管理職務的選擇標準之一;
(13) 知曉和理解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滿足這些要求的方案,并及時地予以實施;
(14) 建立與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互相聯絡的正式渠道;
(15) 燃料管理、化學控制、在役檢查和核動力廠性能監測與改善以及專用物項的改進和采購等活動所涉及的附加服務和設施;
(16) 系統地審查和反饋世界范圍內的運行經驗,以便能采取相應的措施;
(17) 保證在機構內部上下級之間公開交流信息。
2.3.2 組織機構應保證:
― 提供包括應急所需的技術服務和專業支持。這些技術服務和專業支持由組織機構內或外提供,其程度取決于管理政策;
― 參加審查安全相關活動的人員不受成本和進度的約束。
2.3.3 應有書面文件規定直接從事運行人員和支持性人員的配備。應明確規定各級職責權限以處理對核動力廠安全有影響的事項。應以職能機構圖,包括人力安排及關鍵崗位職責的描述,來說明由核動力廠本身或依靠核動力廠外部機構完成支持性職能。
2.3.4 組織機構的描述和營運單位內各部門及各部門內人員執行的職能(在廠區內或廠區外)、職責、授權和聯絡的描述不應含糊,并在運行狀態或事故工況下都不應留有隨意發揮的余地。在描述中還應指明由外部單位所執行的職能,以及相關的聯絡渠道和授權范圍。
2.3.5 在確定組織機構時應考慮從廠外獲得服務的響應時間(見第7章),這一點對處于邊遠地區的核動力廠尤為重要。在此情況下,廠內組織應具有提供一切必要的即時服務的能力。
2.3.6 應采用崗位描述或相關的程序指南來補充職能機構圖。崗位描述應清楚地規定在營運單位內部以及廠內、部門內和職能組內每個崗位或崗位類別的權限、責任和能力。
2.3.7 對每個崗位的責任和必須具備的能力的描述應作為確定對單個人員的資格要求及招聘、培訓和再培訓的先決條件的基礎。
2.3.8 對人員水平、工作方式或組織機構提出變更都要經過分析和獨立審查。在實施過程中和實施以后都應監督這些變更,以保證其不損害安全。
2.3.9 對重大的組織機構變更,應擬定實施計劃和詳細研究其對安全的影響,以保證在實施之前已從安全方面對組織機構的任何變更作了適當考慮。對這類變更,也可能要求進行獨立的內部審查。對安全可能有重大影響的變更應通知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以便其能夠獨立地評價所提出的變更,進行檢查,并且必要時(當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得出危及安全的結論時)進行干預。對組織機構變更的更進一步的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修改》。
2.3.10 各營運單位應對相互間有效地交流經驗、服務和設施作出專門的安排。
3.職能和責任
3.1 營運單位的職責
3.1.1 在建立營運單位的組織機構時,應考慮如下的管理職能:
(1) 決策職能
包括確定管理目標,確定核安全和質量政策,分配財力、物力和人力資源,批準管理大綱內容,制定使員工狀態勝任其工作的制度以及根據實現管理目標過程中的業績對上述各項制定必要的修改計劃。
(2) 運行職能
包括在運行狀態和事故工況下為核動力廠運行作出管理決定和采取行動。
(3) 支持職能
包括從廠內外組織獲得為執行運行職能所需要的技術和管理服務及設施。
(4) 審查職能
包括對履行運行職能和支持職能的情況進行嚴格監察,并進行設計審查。監察的目的在于驗證是否符合核動力廠安全運行的規定目標,發現偏離、缺陷和設備故障,并為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及進行改進提供信息。審查職能還包括對營運單位的總的安全業績進行審查,以便評價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確定改進的可能性。
3.1.2 營運單位管理者應負有如下主要的責任:
(1) 通過建立恰當的組織機構、在組織機構內部分配責任和授予權力,以便正確管理和盡量減少接口問題,從而保證所屬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
(2) 制定安全政策和實施安全運行管理大綱(見第6章),并驗證其有效性;
(3) 根據國家的法規,制定和實施使員工勝任其工作的制度,強調有健康的身體和良好的精神狀況,不酗酒、不吸毒。
(4) 為了考慮、了解和保證遵循監管要求,建立與公眾機構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聯絡渠道。
(5) 建立與核動力廠有關的設計單位、建造單位、調試單位和制造單位及與其他核動力廠之間的聯絡渠道,以保證核動力廠設計要求、資料和經驗的正常傳遞。
(6) 給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提供資源、服務和設施;
(7) 為聯絡及公共關系提供足夠信息;
(8) 保證收集、評價、實施和傳遞運行經驗;
(9) 保證決策過程對優先順序的選擇和活動的組成編排給予恰當的考慮;
所有這些責任都應用文件加以明確。
3.1.3 營運單位對核動力廠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并負責確定安全準則和保證核動力廠的設計、建造和運行滿足適用的安全準則。此外,營運單位要負責制定程序并作出安排,以保證在所有的工況下安全管理核動力廠,負責建立和保持稱職進取的員工隊伍,以及負責管理所用的或產生的易裂變材料和放射性物質。應根據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或批準的適用安全目標和要求履行這些責任。
3.1.4 營運單位的管理應保證具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明確規定職責、權限和聯絡渠道,并制定讓所有有關人員都理解和遵守的安全政策。營運單位可以把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授權給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但是,在各組織機構之間分配任務不應減少或分割由營運單位負有的首要安全責任。為此,營運單位對分配的任務保留監督責任。
3.1.5 為了保證明確了解營運單位內部組織機構之間和人員之間的職責和關系,應規定詳細的工作細則。特別是對安全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所有活動應明確規定這些關系。
3.1.6 營運單位應對核動力廠有關安全運行的所有活動制定高要求的標準,并且應把這些標準有效地傳達到整個營運單位。所有的管理層應促進和要求始終遵守這些高的標準。營運單位的管理應培育一種能促進在核動力廠安全運行中達到高標準的工作氛圍。
3.1.7 營運單位應負責提供安全運行必需的所有設備、人員、培訓、規程和管理實踐,包括培育把安全作為至關重要的因素和所有人員的個人責任感的氛圍。長期的可靠性不應損害短期的安全。
3.1.8 營運單位常把運行的權力委派給日常管理核動力廠的廠區管理者。因此,營運單位應有責任監督核動力廠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證使安全得到不斷的改進或至少保持在設計所規定的水平上。
3.1.9 在營運單位內部,應在恰當的管理層次上規定授予的權限。
3.2 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的職責
3.2.1 核動力廠經理的職責包括:實施營運單位的安全政策,建立和維持健全的安全文化,管理和驗證安全相關的活動。
3.2.2 營運單位在廠區的首席行政人員是核動力廠經理(有時稱為核動力廠廠長)。核動力廠經理是許可證持有者在廠區的代表,對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負有全面的責任。承擔該責任時,核動力廠經理也可負責全面協調由廠區人員或廠外部門或外部單位人員執行的技術支持職能(取決于營運單位的組織機構)。因此核動力廠經理對運行人員的資格(包括恰當的初始培訓和再培訓)負責。
3.2.3 核動力廠經理負責保證遵守營運單位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此外,也可參與公眾信息活動和保持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3.2.4 如果核動力廠經理不直接管理外部提供的服務,則應規定職能關系,以分清雙方的責任。通常的實踐是,核動力廠經理作為營運單位在廠區的領導人員是營運單位委派的代表,負責保證提供服務的一方滿足營運單位的目標和法規要求,包括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要求。
3.2.5 在職能完全或部分地不直接管理的情況下,核動力廠經理仍然要以文件的方式負責促進與這些職能相關的核動力廠活動的完成。
3.2.6 為了提高人員能力,每個單位的高層經理應了解和支持提高參與核動力廠活動的所有人員的管理和技術技能的要求,以使其達到完成所指派任務的必要程度。
3.2.7 經理應在核動力廠安全管理所有方面對所有人員制定標準和要求。此外,經理自身顯然應符合這些標準并幫助工作人員理解為什么這些標準是合適的。
3.2.8 在分派安全職責時,經理應保證該人員有能力及適當資源以有效地履行這些安全職責。還應保證工作人員了解和接受了其安全職責,工作人員還應了解其職責與其他人員的職責之間的相關關系。
3.2.9 基層經理應負責在其管理下的所有操作的安全。因此組織機構需要反映基層經理對安全管理的責任。而正確的管理結構還需要反映組織機構的特殊要求。應明確規定單位內經理和管理部門的任務、職責和權限、并且應互相協調一致。
3.3 目的和目標
3.3.1 營運單位對核動力廠的安全負有全面責任,其管理目標應保證:
― 批準的設計能使核動力廠安全運行;
― 核動力廠是根據設計建造的;
― 核動力廠按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試驗,以驗證已經滿足設計和建造要求,并且核動力廠能按照運行限值和條件、設計要求運行;
― 核動力廠由足夠數量經過處理異常情況(包括應急情況)培訓的合格人員按照運行限值和條件、批準的規程及設計要求來運行和維護;
― 在正常運行和響應各種預計運行事件、設計基準事故和假想嚴重事故時,及時獲得適當的設施和服務;
― 針對各層次的要求,對參加單位的安排是恰當和有效的;
― 對各種預計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的響應已做了恰當的安排,并已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廠區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和保護環境。
3.3.2 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應確定目的和目標,以支持和補充已確定的整體目的。核動力廠的目的和目標應與營運單位管理的期望相一致,并應包括核動力廠關鍵業績領域和認為需要改進的領域。應確定部門一級適用的目的和目標,以支持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的目的。各部門的目的和目標應相互協調,以保證其一致和相互支持,并反映管理的優先順序。
3.3.3 可行時,所有管理級別的目的和目標應是可量化的,并表述為能夠度量進度和明確成果。它們應是需努力爭取的、實際可行的和集中在業績的具體改進上的,并應限制數量,以免減弱關鍵領域中的努力。在負責實施的組織機構內,應傳達、了解和支持這些事項。
3.3.4 各層次的管理者應定期審查完成目的和目標的進度。應對進度進行正規審查,審查結果應定期通知營運單位的有關人員。
3.3.5 每個部門的人員都應明了和懂得本部門的業績目標和具體指標,并應明了其當前完成狀況。
3.3.6 工作人員應負責實現分派給他們的目的和目標。
4.與外部單位的接口
4.1 與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接口
4.1.1 獨立于營運單位的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是監督核動力廠的運行安全。為實現安全運行的共同目標,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營運單位應相互理解和尊重,保持一種坦誠、透明的工作關系。
4.1.2 營運單位應根據法規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交或準備好文件或其他資料。
4.1.3 營運單位應給予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所有必要的協助(包括進入其核動力廠),包括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的專門分析、試驗和檢查。如果營運單位認為某些要求對安全有不利的影響,那么根據其對安全的責任,就應將其意見告知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以作為進一步討論的基礎。營運單位應執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強制性措施。
4.1.4 營運單位應根據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準則編制和實施向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安全重要事件和異常事件的程序。在分析運行經驗上,營運單位應制定大綱,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應制定管理措施,兩者互補,以保證吸取經驗教訓和采取改進措施。應與相關的國內和國際機構分享這樣的經驗。
4.2 與外部支持單位的接口
4.2.1 某些不適合由核動力廠人員完成的專門的或臨時性的任務,可以由承包商人員執行。當用承包商人員時,應明確規定其職責和權限。承包商人員應經過培訓,使其具有執行該項任務的資格,并具有與核動力廠人員執行類似任務的相同能力。
4.2.2 對進行與安全相關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有關活動的承包商和臨時人員,營運單位應保證他們具有完成所分配任務的資格,在承包商人員獨立參與這些活動前,應得到承包商人員具有所需資格的文件保證。
4.2.3 應明確規定和了解外部支持單位(如外部維修單位,核動力廠供應商、研究單位和技術支持單位)的任務和職責。當這些支持單位在核動力廠運行中起重要作用時,營運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包括他們的活動,同時作為許可證持有者的營運單位要保證對安全的全面管理及全面責任。
4.2.4 營運單位應具有適當數量的有必要知識、經過培訓和有技能的人員以監督和評價承包商人員的工作。應明確規定對承包商或其他臨時支持人員進行監督的營運單位的工作人員。
4.2.5 雖然提供服務或咨詢的營運單位外部的人員對其服務或咨詢的質量在個人或專業上負責,但是,除非經過專門批準,他們對核動力廠人員不應有直接的權力。在考慮了所有方面和仔細研究專家提供的意見后,核動力廠的經理人員最終應負責作出決定。
4.2.6 營運單位和供應商之間可有各種各樣的合同安排,從單項采購到總承包。對采購來說,營運單位面臨著大量的任務并需要相應的資源。在運行階段以前,應指派有知識和有技能的人員來履行這些職責。對總承包合同來說,在核動力廠建造和試驗中,供應商起著更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營運單位負有安全運行核動力廠的職責,它仍應在運行階段前指派足夠數量的有知識和有技能的人員。需要與供應商緊密合作的領域舉例如下:
― 運行人員培訓;
― 核動力廠調試;
― 維修和在役檢查;
― 運行期間的技術支持;
― 正常和應急運行規程的編制。
4.3 與公眾的接口
4.3.1 營運單位在政策聲明中應向社會公開宣布其整體目標之一就是承諾核安全的目標勝過生產的需要。
4.3.2 公眾有權了解核動力廠狀態信息和產生風險的信息。營運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5.安全管理
5.1 安全管理制度
5.1.1 “安全管理”這一術語是指為保證在核動力廠整個壽期內(包括退役)維持在可接受安全水平而要求采取的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應由營運單位所做的需要促進健全的安全文化并實現和維持良好的安全業績的那些安排組成。認識到營運單位活動的安全重要性是管理者的責任。
5.1.2 應清楚地了解,安全管理既不是與營運單位的其他工作活動分割開,也不是營運單位的其他工作活動的補充。安全管理應是整個單位管理的主要部分;事實上,應了解和認識到營運單位活動的安全重要性,并且把核動力廠的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時可不考慮生產和計劃進度的要求。
5.1.3 安全管理制度應由下述組織要素組成,如: 安全政策的確定;確定保證安全需要的主要職責、權限和活動;保證安全實施所需要的活動的安排;在該核動力廠和其他核動力廠得到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檢查安全管理計劃和改進安全業績。此外,安全管理制度應建立一種機制,它將能使參與核動力廠活動的人員安全地和成功地執行其任務。
5.1.4 安全管理的原則應廣泛地應用于所有組織機構中。因此,所述的營運單位整體的實踐應適用于受權代表營運單位執行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
5.1.5 為了保持核動力廠安全管理的高度有效性,營運單位應保證高級別的安全承諾。安全管理的起點是所有組織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的參與。對安全事務的領導應來自最高管理層。其安全政策和態度應是最高標準的,并應滲透到營運單位的各管理層以及延伸到執行指派任務的其他單位中。任何管理層都不能對持續地關注安全有自滿情緒。安全管理應意味著對安全事務學習的態度和在單位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公開交流信息。
5.2 安全政策
5.2.1 營運單位應制定明確的安全政策,并由廠區所有人員和營運單位的相關人員貫徹執行。安全政策應清楚表明營運單位對高水平安全的承諾,并應由參照安全標準、制定目標和提供為實現這些目標所必需的資源來予以支持。
5.2.2 安全政策應把核動力廠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時可不考慮生產和計劃進度的要求。在核動力廠所有安全重要的活動中應要求承諾達到優良績效,并應對所有安全相關的活動鼓勵采取質疑的態度以及嚴謹的方法。安全政策的正式聲明應形成文件,并提交給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公眾或準備好隨時可用。
5.2.3 為使安全政策有效,要求高層經理簽署,并給予積極支持。高層經理還應參與對整個單位安全政策的宣傳。單位內的所有人員應了解安全政策,并知道自己在保證安全中的職能。
5.2.4 營運單位應采用或制定安全標準,這些標準規定在不同工作領域中(如運行、維修、技術支持、培訓和資格認證等)對實施安全政策的重要活動的期望。應明確地宣傳貫徹安全標準和管理期望,以保證參與執行的所有人員都了解它們。
5.2.5 營運單位應保證有足夠的資源來實施安全政策。這應包括:安全運行核動力廠的措施、必要的工具和設備以及足夠的合格人員(必要時由顧問或承包商,包括核動力廠供應商,作為補充)。特別應保證足夠的資源使活動在安全的方式下進行,以避免對人員施加不適當的體力或精神壓力。
5.2.6 營運單位應證明實現改進安全的承諾。為實現更高的安全業績和滿足現行標準的更有效的方法,營運單位的改進策略應基于有明確目標和目的的大綱,以監測其進展。
5.3 安全有關活動的進行
5.3.1 應恰當地計劃安全有關的活動,以保證其能安全和有效地完成。應對具體活動所產生的對健康和安全的風險進行適當和充分的評價。要求的風險評價的性質將取決于所涉及風險的程度,并可能是定量的或定性的。風險評價的目的是確定所建議的活動的可接受性以及為保證風險合理可行盡量低所需要采取的恰當的控制措施。風險評價的結果應納入工作指令或與活動有關的管理文件(例如工作許可證文件)中。
5.3.2 應有適當的安排,以保證有效地管理安全有關的活動,從而把對健康和安全的風險降到最小。管理級別將取決于任務的安全重要性。具有高級別的安全重要活動可能要求特定受權的人員來執行該任務,如反應堆操縱員。此外,某些如試驗和實驗這樣關鍵的活動將需要事先授權,并將使用工作許可證。其他的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在復雜任務中控制點和驗證步驟的使用以及貯存物項和試驗設備的管理。
5.3.3 應根據書面規程來進行所有安全有關的活動。這些規程規定活動如何能安全地進行,并規定在異常事件時采取的措施。應根據營運單位的質量保證大綱來發布和管理規程。
5.3.4 應全面計劃所有建議的核動力廠修改,包括機構的變更。營運單位應制定一項程序,以保證任何變更已根據其安全重要性預先進行了相應水平的安全評定。該程序應保證遵守核動力廠的運行限值和條件,并滿足適用的法規和標準。關于核動力廠修改管理的更多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修改》。
5.3.5 處置超出正常運行規程或故障規程的情況(如檢查和專門試驗中的異常發現)的安排應落實。這些安排應保證保持恰當的管理,并對該情況的安全方面給予應有的考慮。處理緊急情況的安排也需要準備好,它涵蓋廠內和廠外應急響應,包括及時通告有關的政府部門、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后援單位等。
5.4 安全業績的監測和審查
5.4.1 為了保證安全標準得到維持和改進,營運單位應定期監測安全業績。應建立恰當的監查和審查制度,以保證有效地執行營運單位的安全政策,并且為了改善安全業績而不斷吸取從核動力廠本身及其他核動力廠得到的經驗教訓。當監測和評價營運單位或一座核動力廠的安全業績時,應考慮組織機構和管理方面的特點。
5.4.2 營運單位應有手段進行獨立安全審查。該過程的關鍵是制定一個客觀的內部自我評價大綱,并由有經驗的同行使用成熟的程序進行定期外部審查來支持。主要的目的是在安全重要事項中保證由不受核動力廠運行壓力的安排來支持安全審查。安全審查應獨立于核動力廠運行。由審查活動產生的報告應是正式的并應直接提供給營運單位的最高管理層。應特別注意經驗反饋。
5.4.3 營運單位應維持安全審查程序,以便對核動力廠運行安全提供連續的監督和監查,并支持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履行安全職責。
5.4.4 為了有效地客觀地監測安全業績,應利用相關的可度量的安全性能指標。這些指標應能使高層經理鑒別和改正在安全管理中的缺點和早期劣化。
5.4.5 單一指標難以全面度量核動力廠安全。為了了解核動力廠所有性能及其隨時間的發展趨勢,應考慮多個指標。
5.4.6 作為監測和審查安全業績的結果,應確定和實施恰當的糾正行動。安排應落實,以保證已確定和采取了恰當的糾正行動來響應監查和審查結果。應監測糾正行動的進展,以保證其在恰當的時間內完成。應審查已完成的糾正行動,以評價其是否恰當地解決了在監查和審查中確定的問題。
6.核動力廠運行管理大綱
6.1 概述
6.1.1 為分別達到和履行第3章中所列的目標和責任,并對有關活動行使有效的管理,營運單位應制定合適的書面管理大綱。就本導則而言,管理大綱包括系統地應用計劃進度、程序、審查和監查,在適當的資源支持下達到實施規定的管理政策的目的。
6.1.2 核動力廠安全運行的各類管理大綱應包括下述方面(但不限于此范圍):
― 人員配備;
― 人員資格和培訓;
― 調試;
― 運行;
― 維修;
― 在役檢查;
― 監督;
― 燃料管理;
― 化學;
― 安全分析和審查;
― 實物保護;
― 輻射防護;
― 工業安全;
― 廢物管理和環境監測;
― 應急準備;
― 防火安全;
― 質量保證;
― 人因;
― 運行經驗反饋;
― 核動力廠修改;
― 文件管理和記錄;
― 老化管理;
― 退役。
6.1.3 這些管理大綱應闡明核動力廠運行的技術方面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并包括所有有關的活動。對質量保證要求也應給予應有考慮。
6.1.4 應提前制定這些大綱的有關部分,并形成文件,以容許核動力廠人員在實施相應的活動以前能審查和評價這些活動。
6.1.5 為保證在執行管理大綱時能遵循恰當和適用的實踐,營運單位應作出安排,從設計人員、制造廠和其他機構獲取必需的資料。為了借鑒其他營運單位的經驗,也應當與他們建立聯系。
6.1.6 這些大綱應考慮老化管理和退役,因此應包括有利于制定退役活動計劃的各種要求。
6.1.7 在制定這些大綱時,應對下列各項給予應有的考慮:
― 要達到的目標;
― 適用的管理要求;
― 要實施的方針;
― 分配責任和授權;
― 參加人員的資格;
― 進行活動的進度;
― 需要的服務和設施;
― 需要的文件和基礎資料;
― 經驗反饋;
― 大綱和有關程序的審查;
― 安全問題的及時解決;
― 要產生的報告和要保存的記錄;
― 需要的信息流。
6.1.8 實施大綱的先決條件是建立一套完整的指令和程序的體系,它涵蓋所有技術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這些文件應由有經驗的人員編制,并在開始實施每個大綱前就應準備妥當。這些文件編制有很大工作量,在起草招聘和培訓計劃時應考慮這點。在需要廠外專家時,可以與制造、設計、建造和其他單位的有關專家合作編寫大綱。
6.1.9 當所建議的活動沒有包括在正常規程中時,就應按已制定的程序編寫專門規程,它包括所建議活動的內容及操作細則。這些活動和規程應由適宜的技術人員認真進行安全審查,并由管理者批準。但是,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對進行所建議的活動負有最終責任。有要求時,所建議的規程應提交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
6.1.10 營運單位應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以保證影響安全重要活動的所有文件在發布、更新、存檔和周轉中防止使用已廢除的文件。
6.2 人員配備
6.2.1 為了預先考慮未來的人員需求,營運單位應制定與遠期目標相關的長期人員配備大綱。該大綱應定期審查和更新,以保證其與營運單位的遠期目標和核動力廠的需要相一致并提供支持。長期人員配備大綱應考慮使員工有足夠時間交接工作,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6.2.2 在營運單位的目標、職能和責任的基礎上,應確切地規定和詳細地分析要執行的任務和工作;應確定組織機構中各級人員的適當配備和資格要求;并且應規定挑選、培訓和再培訓的要求。
6.2.3 在制定以上要求時,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管理者應認識到核計劃需要復雜和不斷發展的技術,因此這類計劃要求具有高水平的人員來保證能在正常運行條件下有效而安全地運行,并在應急工況時作出正確響應。特別是,在現場任何時候都應具備在瞬態工況期間控制核動力廠的專門技術。因此,營運單位所有人員的資格、培訓和經驗都應與他們的職責和工作相適應。
6.2.4 人員的配備應考慮:
― 營運單位參加審查活動的需要,包括設計、建造和調試等階段的審查活動;
― 與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政府機構和其他單位及時建立聯絡渠道的需要;
― 完成核動力廠所有運行職能和應急職能所需要的最少人員編制,并考慮避免把過重的負擔加在個別人員身上;
― 對核動力廠,尤其對邊遠地區的核動力廠,為應付緊急狀態而自備足夠的技術服務、專門設備和備品備件等的需要(直至能從廠外得到及時補充時為止);
― 工作條件的法定要求;
― 營運單位的人員調動;
― 未來項目對長期人力的需要;
― 營運單位關于維修和其他工作的政策(如值班維修的范圍、雇用承包商的范圍、部件更換還是檢修、中心車間等);
― 核動力廠人員培訓和再培訓的需要。
6.2.5 應盡早地開始招聘人員,以便制定和正確實施錄用條例,并及時得到需要培訓的人員。這樣做可使受聘人員能有效地完成計劃中的任務,并參加調試工作,如可行也可參加建造工作。關于核動力廠人員招聘和選擇的更多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人員配備及運行人員招聘、培訓和授權》。
6.3 人員資格和培訓
6.3.1 營運單位應制定人員資格和培訓大綱,以保證評價營運單位的需要和制定營運單位內對崗位的資格要求。對核動力廠安全監督、運行和維修等重要的崗位應任用合格的人員。對各類人員,應要求通過教學、經驗和正式培訓來提高和保持適當的能力。
6.3.2 應根據部門和個人的具體需要制定培訓大綱,以提高和保持所有人員的技術知識和技能。應使用系統的培訓方法,以保證核動力廠人員的培訓大綱是在分析工作的職責和任務的基礎上進行準備、分析、設計、編制和實施的。
6.3.3 大綱應包括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和進度表,并要考慮需要培訓人員的背景和現有設施情況。
6.3.4 培訓大綱應保證核動力廠各級運行人員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它應指明涉及安全的活動,保證能獲得從事這些活動所需的知識和實踐經驗,以及增強對所有安全事項的責任感。
6.3.5 應考慮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培訓的需要,以保證他們有資格執行指派給他們的任務。在承包商人員獨立參加這些工作以前,應得到他們具有所需資格的保證。
6.3.6 關于制定和實施核動力廠人員資格和培訓大綱的進一步的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人員配備及運行人員招聘、培訓和授權》。 
6.4 調試
6.4.1 盡管有合同安排提供新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仍應保證制定和實施全面的調試大綱,以證明核動力廠已按規定建造,并能以安全方式運行。制定和實施調試大綱的細則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調試》。
6.4.2 鑒于營運單位在以后的核動力廠運行中所起的作用,它應驗證調試大綱已盡可能徹底地核查了核動力廠的特性,特別是調試大綱應:
― 證實所建核動力廠與安全分析報告中的規定相一致;
― 保證核動力廠滿足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
― 證實運行指令和規程的正確有效,并給運行人員提供了提高工作能力的機會;
― 為驗證實施管理大綱的措施的適用性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數據。
6.4.3 當調試活動由供貨方或其他部門負責承擔時,營運單位應對各階段調試活動的審查和批準作出必要的安排。營運單位在完成一個階段的工作并轉移到下階段工作前,應得到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批準。
6.5 核動力廠運行
運行限值和條件及運行規程
6.5.1 為了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應制定包括運行限值和條件以及運行指令和規程等的行政管理規定。應規定運行指令和規程的審查和批準要求,特別是營運單位主管這一級的審查和批準要求。這些行政管理規定構成運行大綱,應在運行開始前制定好。制定運行規程時,在合適處應考慮退役工作。
6.5.2 營運單位應制定運行指令和規程。這些指令和規程應:
― 保證所有影響安全運行的活動都有合適的指令或規程;
― 保證符合運行限值和條件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
― 由合適的、具備資格的人員按照有關的質量保證要求編寫和檢驗;
― 以明確、易懂的文字編寫,并避免任何混淆和含糊;
― 與設計要求相一致;
― 提供足夠詳細的細則,以使指派去擔任工作的人員無需直接指導就可進行工作。
6.5.3 關于運行限值和條件以及運行規程的進一步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運行限值和條件以及運行規程》。
運行值班組
6.5.4 無論核動力廠的自動化程度多高,核動力廠運行人員具有運行的最終決定權和負有運行的最終責任。因此,為了核動力廠運行任務中責任的連續性,營運單位應組建運行值班組。由運行值班組執行的任務或活動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1)對正常運行:
― 改變運行模式;
― 保持現有運行模式;
― 監測在控制室顯示的所選擇的核動力廠參數是否在正常讀數范圍內;
― 由核動力廠巡檢來監測是否有偏離正常運行的指示;
― 發放工作許可證和由隔離構筑物、系統或部件或修改其配置來準備工作條件;
― 撤消工作許可證,通過將構筑物、系統或部件復役或恢復正常配置來恢復核動力廠正常狀態;
― 保存運行記錄和寫出報告。
(2)對預計運行事件:
― 當探測到偏離正常運行時,監測核動力廠狀態,并核實核動力廠正在按設計要求進行響應;
― 如果確定核動力廠沒有正確地響應,就按規程采取糾正措施;
― 轉入到安全狀態,并保持這種狀態,直到完成對偏離原因的詳盡分析。
(3)對事故工況:
― 如果偏離未能得到糾正,則按規程啟動應急措施。
6.5.5 應根據核動力廠的復雜性、自動化程度和管理要求來確定每個運行值班組運行人員數目及其職責。
6.5.6 在所有的運行狀態和非預計情況(特別是處理應急情況)下,每個運行值班組應由一位值長負責,包括足夠數量的經過培訓、合格并經授權的操縱員及其他支持人員。運行值班組成員的資格和受權應依據營運單位的管理要求和安全標準。應給運行值班組的每位成員分配明確的權力和職責。
6.5.7 在核動力廠的管理機構和運行值班組之間應有正式的聯絡制度,以便傳達命令或傳遞有關安全運行的信息。作為該制度的一部分,核動力廠修改和大型試驗都應由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授權并由運行值班組控制。這應包括命令和指令的記錄并確認運行值班組已收到和理解這些命令和指令。
6.5.8 值班人員交接班應以一種有組織和職業的方式進行,應以書面說明值班活動的方式來增強交接班的有效性。交接班過程應確定參加的人員、責任、交接班的崗位和處理方式,以及報告核動力廠狀態的方法,包括對核動力廠異常狀態和人員不在崗等特殊情況處理。
6.5.9 值班人員應在核動力廠內進行定期巡視。值長或受權人員也應定期在核動力廠內巡視。
6.5.10 在運行值班組、技術支持組和維修組(包括承包商)之間應有有效的接口。在完成工作以后,運行值班組、技術支持組和維修組應保證使受工作影響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要經過試驗,并返回初始狀態或符合運行限值和條件的運行狀態。
6.5.11 應在運行值班組,技術支持組和維修組之間協調作業、停役、修改和試驗的計劃,以保證核動力廠始終處在安全狀態,并符合運行限值和條件。
6.6 維修
6.6.1 維修大綱應保證核動力廠所有安全重要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水平都保持與當前核動力廠的安全分析相一致,并保證在運行開始后核動力廠的安全狀態不受有害的影響。此外,應把定期審查的結果編入維修大綱中。
6.6.2 應在設計階段的早期就與設計單位密切聯系制定維修大綱,以保證設計的核動力廠易于維修。為了使核動力廠構筑物、系統和部件達到要求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同時使人員所受的照射量符合合理可行盡量低原則,應對維修活動進行計劃。這可以結合概率安全評價的結果。營運單位應從設計人員、制造廠商和其他營運單位收集關于維修需要的資料,以保證制定合適的維修實施方案和獲得必要的維修設備。在核動力廠整個壽期內應定期審查維修大綱,以使得維修大綱在概率安全評價和運行經驗的基礎上達到優化。該優化應保證在對安全系統進行的預防性維修、預測性維修、功率運行期間的維修和最少的故障維修之間有一個正確的平衡。
6.6.3 應及時制定維修大綱,在核動力廠各系統投入運行或移交給營運單位時(以先者為準),使大綱能夠執行以配合核動力廠各系統之需。
6.6.4 維修大綱應包括對核動力廠物項進行去污的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擴大。
6.6.5 關于制定和實施維修大綱的更詳細的資料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的維修、監督及在役檢查》。
6.7 在役檢查
需要進行在役檢查,以針對可能的性能劣化評價安全重要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是否能繼續安全運行,或者是否有必要采取補救措施。由于反應堆冷卻劑系統的關鍵系統和部件對安全的重要性和可能的故障后果的嚴重性,應重點對其進行檢查。
6.8 監督
6.8.1 監督大綱應保證安全重要物項能按照原設計要求繼續履行其功能,并且可以納入概率安全評價的結果和運行經驗反饋。監督大綱應包括評價和審查要求,以便及時地發現構筑物、系統和部件可能導致不安全工況的性能劣化和老化。大綱應包括監測、校核和標定以及在役檢查的補充試驗和檢查。
6.8.2 應盡早在核動力廠調試前編制好監督大綱,以便在調試階段核動力廠物項開始運行就可正確地實施該大綱,并保證核動力廠的安全不依賴于未經試驗或未受監測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關于監督大綱更多的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的維修、監督及在役檢查》。
6.9 燃料管理
燃料管理大綱應論及一些必需的活動,以優化反應堆堆芯運行而不違反由于核燃料和核動力廠整體的設計安全考慮所規定的限值。燃料管理大綱應對營運單位負責的堆芯管理、燃料的采購、現場貯存、輻照、裝卸及運輸的安全問題給予專門的考慮。特別是,燃料管理大綱應包括下述方面:
― 制定詳細的燃料采購技術規范書和質量保證要求;
― 進行專門研究,以驗證新燃料或變更的燃料,特別是,來自不同供貨方的燃料裝在反應堆堆芯內時是否符合安全分析報告中的規定;
― 作出安排以保證新燃料和已輻照燃料在運輸、貯存和裝卸期間的安全;
― 編制堆芯計算程序,以確定燃料和吸收體裝載方式,以便保持與反應性、溫度和輻照或燃耗限值相符;
― 進行堆芯監測,以保證監測、跟蹤和評價堆芯參數是否符合設計和運行限值,以探測異常狀況;
― 進行燃料監測,以保證在所有堆芯運行工況下保持燃料包殼的完整性;
― 實施已輻照燃料適用的檢驗要求,并利用這些檢驗結果來監測燃料的性能;
― 驗證啟動試驗方法和制定相關監督要求。
關于堆芯管理和燃料裝卸更詳細的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堆芯管理和燃料裝卸》。
6.10 化學
化學大綱應提供必要的化學和放射化學方面的支援以保證安全運行、系統和部件長期完整性以及控制和減少工作區域的輻射水平。化學大綱應包括涉及核動力廠運行過程有關化學工作的監測、分析、指令以及運行結果的評價。在有些核動力廠中,化學和放射化學工作可能包括環境監測,特別是當與化學和輻射防護相關的工作都是由一個組來完成時。
6.11 安全分析和審查
6.11.1 為了保證高安全性,營運單位應制定安全審查程序,由安全審查組或獨立的審查人員對核動力廠的運行活動提供獨立的評價。應考慮如下活動的安全審查:
― 審查與核動力廠運行安全有關的方面;
― 審查故障、失效及其先兆,以評價其對安全的重要性,并建議為糾正不利情況和改善安全應采取的行動;
― 審查修改建議,以確定是否促進安全;
― 參照國際上良好的實踐審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實施;
― 建議糾正行動和/或修改。
6.11.2 安全審查應進行到足夠的深度,以保證審查提出的所有事項和問題能夠滿意地解決。安全審查活動應由具有足夠的教育水平、核經驗、專門知識和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以便能夠徹底了解和評價所審查的項目。
6.11.3 營運單位可以把運行安全的自我評價確定為能夠用來改善安全的一種重要安全審查機制。自我評價應由一項或一組有組織的、客觀的和直觀的程序來指導。營運單位內部的個人、小組和管理者運用它并針對預期的具體指標、目的和其他業績要求來評價其運行安全的有效性。當已經實施糾正行動和已證實其適宜性時,自我評價過程才是完整的。
6.11.4 應進行定期安全審查,以證實核動力廠可繼續安全可靠地運行。應將定期安全審查的結果用于:例如
― 確認核動力廠或單個物項在規定的預期運行時間內能夠安全地運行;
― 確定和評價在規定時間內可能限制安全運行的因素;
― 修改現有的安全分析報告,以符合當前的安全標準和要求;
― 提供延長壽命研究的輸入數據。
6.11.5 營運單位負有進行定期安全審查的主要責任。定期安全審查的范圍和周期應由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或由營運單位制定經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同意。關于定期安全審查的更多的資料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的定期安全審查》。
6.12 實物保護
6.12.1 營運單位應提供實物保護,防止或阻止非授權進入、闖入、偷竊、地面攻擊以及對安全重要的系統和核材料的內部和外部破壞。
6.12.2 營運單位應使程序準備就緒,通過對車輛出入管制、車輛停泊和通行管制以及人員出入管制,提供場區的實物保護。
6.12.3 應提供保衛措施,以防止可能危及安全的內部和外部的破壞活動。因此,應考慮下列方面:
― 廠區周圍和廠內的出入口控制;
― 廠區不同區域內必須遵守的通行規則,以及采取措施以發現、阻止或延緩人員未經許可進入相關區域;
― 準許通行的程序的制定;
― 保衛人員的挑選和培訓;
― 使用的通訊系統。
6.12.4 在調試開始前,最遲在燃料到達現場前,一旦場區接受了安全重要物項就應執行適當的實物保護。
6.13 輻射防護
輻射防護大綱應包括監測和劑量評價的安排,并應保證個人劑量保持在規定的限值以內;其目標應是使個人和集體劑量保持在合理可行盡量低的水平。輻射防護大綱的制定應根據并滿足輻射防護的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原則和目標要求。
6.14 工業安全
應制定和實施工業安全大綱,以保證參與核動力廠活動(特別是安全有關活動)的人員的所有風險保持合理可行盡量低。應對所有員工、供應商、訪問人員制定工業安全大綱,該大綱應參照所采用的工業安全法規和實踐。大綱應包括對預防和保護措施的計劃、組織、監測和審查的安排。營運單位應在工業安全方面對核動力廠人員提供支持、指導和幫助。
6.15 廢物管理和環境監測
廢物管理大綱應對廠區產生的各種放射性廢物的監測、統計、貯存、裝卸以及對這類廢物的現場處理作出規定。應按照我國的實踐及計劃制定最終處置措施。
環境監測大綱應保證滿意地控制和監測核動力廠運行中產生的氣體和液體排出物,以便遵守批準的排放限值,并保持合理可行盡量低。
6.16 應急準備
營運單位應建立必要的組織機構,并應分配應急準備和響應的職責。這包括如下安排:
(1)及時通知、報警和啟動經過充分培訓和合格的應急人員,以便管理應急響應、采取緩解措施、評價應急情況、保護廠區人員以及對地方政府提出關于對場外人員實施緊急防護措施的建議;
(2)進行廠內響應和廠外響應機構之間的協調;
(3)向有關的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并與其進行合作;
(4)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和提供信息。
6.17 防火安全
營運單位應在定期更新的火災危害性分析的基礎上做出保證防火安全的安排。這種安排應包括:應用縱深防御原則;評價核動力廠修改對消防的影響;管理易燃物和點燃源;防火設施的檢查、維修和試驗;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訓核動力廠人員。進一步的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運行防火安全》。
6.18 質量保證
營運單位應制定和實施包括可能影響核動力廠安全運行所有活動的全面質量保證大綱。大綱應滿足質量保證法規的要求,并應提交給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
6.19 人因
應提供和保持適宜的工作環境,以便工作人員能安全和滿意地進行工作,而不會對其施加不必要的體力上和心理上的壓力。應明確說明影響工作環境和人員對其職責的有效性和適宜性的人為因素。為此目的,營運單位應制定適當的大綱。反映在該大綱中的領域或活動應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 為管理和進行工作提供足夠的資源、支持和監督;
― 提供充分的照明、出入通道和操作人員設備;
― 提供足夠的報警,如考慮數量、位置、分組、色碼和可聽性的優先級劃分等因素;
― 通訊頻率和通訊清晰度;
― 合適的工具和設備可用;
― 人員的工作時間;
― 需要注意的其他因素(特別對控制室人員),包括良好狀態、心理和態度問題、輪值方式和用餐休息;
― 考慮人因內容的規程可用。
6.20 運行經驗反饋
6.20.1 應制定一個有效的運行經驗審查大綱,該大綱提供分析本核動力廠內的事件和核工業界事件的方法,以便確定核動力廠為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所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其他動力廠感興趣的廠內事件應與工業界共享,以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應定期評價運行經驗審查大綱的有效性,以確定需要改進的薄弱之處。
6.20.2 實施運行經驗審查大綱可以由核動力廠也可以由營運單位負全面責任。但是,營運單位的高層管理者的參與和支持是使運行經驗審查大綱成為有效的關鍵。核動力廠的中層管理者應負責協助審查運行事件,并負責確定和采取糾正措施。
6.20.3 應以系統的方法來評價核動力廠的運行經驗,主要是保證未遺漏安全相關的事件。應全面報告和審查作為安全性能降低的潛在先兆的低級別事件和“幾乎要發生的事件”。應深入調查安全重要的異常事件,以確定其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應采用人員行為分析的方法調查與人員行為有關的事件。調查應對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提出明確的建議,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應及時地采取恰當的糾正措施,以防止其再次發生。
6.20.4 營運單位應獲得和評價其他核動力廠有關運行經驗的信息,以便對自己核動力廠的運行提供經驗教訓。因此,經驗交流及其對國內和國際機構的貢獻應認為是至關重要的。
6.20.5 應由指派的合格人員來仔細分析運行經驗以發現有害安全的可能趨勢的先兆信號,以便在發生嚴重工況以前采取糾正行動。根據以往發生的事件的原因和起因,趨勢分析應確定重復發生的類似事件和延續下來的問題。應向核動力廠經理和營運單位管理者定期提供事件趨勢的審查和結論性的說明。
6.20.6 應明確規定執行審查運行經驗活動人員的職責、資格準則和培訓要求。應給進行異常事件調查的人員提供調查根本原因分析技術的培訓,例如事故調查、人因分析(包括組織因素)、管理疏忽和風險樹分析、變更分析和屏障分析。事件調查人員應通曉核動力廠設計、規程和運行。
6.20.7 應鼓勵核動力廠所有人員報告與核動力廠安全有關的所有事件和“幾乎要發生的事件”。應給予核動力廠所有人員機會來報告所有事件和“幾乎要發生的事件”。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應及時慎重地審查和響應這些報告。
6.20.8 可行時,應盡可能快地把從工業界獲取的教訓和核動力廠內部的經驗傳遞給培訓部門,用來確定要實施的培訓類型,以便最有效地交流獲取的經驗教訓。
6.20.9 應收集和保存從運行經驗中獲取的數據,以便作為剩余壽命評價、概率安全評價和定期安全審查的輸入數據。
6.21 核動力廠修改
6.21.1 營運單位應制定程序來保證對所有永久性和臨時性修改的恰當設計、審查、控制和實施。該程序應保證保持核動力廠的設計基準、遵守運行限值和條件、滿足適用的法規和標準。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應能得到審查的記錄。營運單位仍保留對修改的安全方面負責,并負責獲得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審查和批準(如有要求)。
6.21.2 對修改申請的評價應基于該修改對核動力廠的安全和可靠性、核動力廠的運行和性能、人員的安全和滿足監管要求方面的影響。應包括改進培訓和有關硬件需要的考慮。
6.21.3 關于制定和實施核動力廠修改大綱的詳細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修改》。
6.22 文件管理和記錄
6.22.1 在整個核動力廠和營運單位內部,應以統一的方式管理文件。這包括文件的準備、變更、審查、批準、發布和分發。應準備和管理用于這些功能的表格和規程。
6.22.2 應建立記錄管理和文件控制體系,以保證恰當地保存與核動力廠安全和可靠運行有關的所有文件,包括設計文件、調試文件和與核動力廠運行歷史有關的所有文件,以及通用和專用規程。為了便于參考,每個文件的所有版本都要恰當地歸檔和保存,但應特別注意,廠區人員只能獲得正確的最新版本供其日常活動使用。
6.23 老化管理
6.23.1 為了及時探測和減緩核動力廠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老化引起的性能劣化,在管理核動力廠老化的安全方面要求執行有效的大綱,以便在核動力廠整個壽期內保證其完整性和功能能力。
6.23.2 管理老化過程的大綱應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要素:
(1)確定能影響核動力廠安全的性能劣化過程;
(2)確定能影響核動力廠安全的對老化劣化敏感的部件;
(3)探測老化問題的合適的現行方法;
(4)對老化過程進行跟蹤的記錄;
(5)為了減輕和/或除去老化效應而采取糾正措施的方法;
(6)根據對老化試驗結果的分析,對維修、試驗、監督和在役檢查大綱進行相應的修改。
6.24 退役
6.24.1 在核動力廠的設計階段通常應完成一個概要的退役計劃。必要時在運行階段根據運行經驗和退役技術最新的進展對該計劃作出修改。在實施運行策略時,應考慮退役期間可能產生的問題。例如,應考慮:用較容易去污的材料更換可能活化的屏蔽;將構筑物和表面的污染降至最少;分開不同種類的廢物;使用防護涂層以及包容污染的材料。
6.24.2 管理者應保證已經考慮了所有退役方案和制定了退役策略。在對最終方案作出決定以前,應考慮所有方案的影響因素。全面的退役計劃應包括核動力廠所有的退役階段,從退役開始直到廠區及其鄰近區域變得適合其預期的用途。為實施退役策略,應制定最終退役計劃,該計劃應由各個單獨的文件(一個全面的退役計劃和對每個退役階段的更詳細的計劃)組成,并應分階段制定。
關于退役的進一步指導可參考相關文件《核動力廠及研究堆的退役》。
6.24.3 所有與將來退役有關的重要資料都應適當記錄、分類保存,以便于將來使用時備查。

7.支持職能
7.1 概述
7.1.1 為了有效地實施管理大綱和保證核動力廠的安全運行,應提供某些支持直接運行職能的服務和設施。這些稱為支持職能。服務是指為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提供的用于支持核動力廠運行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支援。設施是指服務所需的設備和系統。
7.1.2 根據國家的實際情況和營運單位核電計劃的范圍,這些服務和設施既可由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內部也可由外部提供。無論由誰提供這些資源,它們都應與核動力廠的管理活動協調一致,并應作出足夠全面的安排,以使管理大綱得到有效的實施。
7.1.3 營運單位提供給核動力廠的支持性服務應考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1)人員培訓;
(2)質量保證;
(3)輻射防護和應急準備;
(4)維修、監督和在役檢查;
(5)廢物管理和環境監測;
(6)安全審查和評價,包括對安全管理的審查;
(7)堆芯管理和燃料裝卸,包括采購安排;
(8)重大修改。
7.1.4 營運單位應為聘用某些人員作出安排,這些人員能勝任和(或)主持設計研究工作的獨立評價以及核動力廠安全重要物項改進的開發工作。這類服務可在制定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評價設計方案和監督工程技術工作方面提供支持。
7.1.5 營運單位應在下述領域提供恰當的服務來支持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安全評價的概率論方法,維修、監督和在役檢查的計劃,人機接口的安排和對人員業績的分析方法。
7.1.6 營運單位應有效地綜合各運行管理大綱(見第6章),以優化核動力廠的日常運行。這種綜合工作應在營運單位內由指派的人員指導進行,以便協調安全有關的活動以及有助于防止矛盾或解決矛盾。
7.2 培訓服務
7.2.1 應促進專門的培訓以達到要求的能力。維修人員的培訓可通過定期輪流到制造廠或施工隊或調試組工作予以加強。
7.2.2 當新核動力廠首次運行時,某些人員可能沒有經驗,因此將有一階段集中大量資源進行人員培訓。在此初始培訓階段,營運單位應對核動力廠提供額外的支持。應利用反應堆供應商提供的服務來培訓操縱員,由部件制造商提供的服務來培訓技術人員和維修人員,也可由研究和設計機構以及咨詢機構來補充提供培訓服務。
7.2.3 從長遠觀點,營運單位應考慮如何能影響培訓和資格鑒定制度。它應與當地教育機構建立良好的關系,并鼓勵開發專門適用于核動力廠運行需要的課程。
7.2.4 由外部服務提供核動力廠人員培訓時,營運單位應考慮反應堆供應商、核設備制造商、其他的核業主、咨詢公司以及國際機構等來源。應評價由外部機構所提供的培訓,以保證其滿足工作的需要,并且其質量符合營運單位的標準。
7.3 質量保證服務
7.3.1 應考慮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所需的支持性服務以滿足質量保證法規的要求。
7.3.2 為了幫助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得到統一的安全標準,應進行下列各項活動:
(1)評定制造廠為核動力廠所采用的質量保證制度;
(2)評價為核動力廠修改所提供的設備;
(3)保證交付的設備具有規定的質量;
(4)提供對安裝在現場的新系統和新設備調試前的檢查服務;
(5)安排培訓,必要時,要對人員在專門技能和檢查技術方面的能力進行考核;
(6)制訂和貫徹質量標準、通用采購技術規范書以及對系統、部件和材料的分級規范;
(7)核實質量保證大綱是否被滿意地實施,其中包括核實廠內外的工作是否協調一致;
(8)聘用合適的合格人員擔任6.11.1-6.11.5節所述的安全分析和審查工作。
對管理多個核動力廠的營運單位,可以由集中服務來進行這些活動。
7.3.3 對調試和運行記錄,包括其長期保存,應根據質量保證法規要求作出專門的安排。應以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為基礎考慮給出文件和記錄管理系統現代化所需的服務。
7.4 輻射防護服務
7.4.1 應考慮利用廠外資源擴大服務的范圍。作為最低要求,應聘用合格人員承擔核動力廠輻射防護服務工作的獨立審查。
7.4.2 應提供適當的專家服務,以便對下列各項提出建議和給予技術支持。
(1)監測人員和環境的放射性實驗室的技術條件;
(2)調試、運行和應急安排時的放射學方面;
(3)放射學領域運行經驗的評價;
(4)核動力廠修改中的放射學方面;
(5)減少人員所受劑量的技術和設備的開發;
(6)在核準放射性排出流的排放、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和污染廢物的現場管理(如焚燒)方面對法規要求的遵守,以及保證滿意地符合上述要求的方法。
7.4.3 負責數個核動力廠和對某些工作采用流動人員的營運單位應使用記錄集中保存系統,以管理個人所受的照射量。如果廣泛利用承包商或其他外單位的服務,則應使用同樣的記錄系統。
7.4.4 應獲得合適的醫療服務和適當的生物鑒定設施,以便對雇用的人員進行適當的醫療檢查和提供專門的放射醫療問題的建議。應安排好備用的醫院服務設施,以應付可能要求包括放射學因素的醫療支援。營運單位應利用經過專門培訓并得到主管部門授權的醫生的服務,以使對與輻射事故有關的人員的醫療檢查和治療提出建議,并監督其實施。
7.5 維修、監督和在役檢查服務
7.5.1 應提供日常的維修服務,以滿足維修進度、維修規程和監督大綱的要求。維修服務應對獨立評價新設計的和在役核動力廠修改的維修方面提供專業知識。由廠內或廠外資源提供維修業務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營運單位的政策。但是,任何維修隊的成員應具有要求的熟練技術,并應得到適當的輻射防護和質量保證方面的培訓。
7.5.2 如果利用廠外中心維修車間來維修大型部件,營運單位應保證這類設施采用與核動力廠相同的質量保證要求。運輸到廠外中心維修車間的反應堆部件可能需要更嚴格的去污標準,并且當拆卸這類部件時,應提供合適的廠外放射性控制。
7.5.3 監督大綱可要求按照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的維修、監督及在役檢查》的詳細說明提供標定儀器的服務。
7.5.4 由于在役檢查工作具有周期性,所以該類服務既可由某一中心基地也可由外單位提供。如果要達到核動力廠運行管理者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滿意的統一標準,則任何無損檢驗均應伴有極為精確的任務說明書、人員的適當培訓和設備的仔細標定。應考慮役前檢查和在役檢查達到統一的標準。
7.5.5 在確定反應堆冷卻劑邊界和堆內部件的專用檢查設備是由廠內自備還是由廠外提供時,應充分考慮到設備廠外運輸的去污要求。
7.5.6 對在役檢查系統可能要求資格鑒定服務,以驗證所提出的無損檢驗方法、技術或規程以及有關的設備適合其使用目的,并驗證檢查人員有能力履行所指派的檢查職責。提供資格鑒定服務的單位應獨立于商業或運行的考慮之外。如果資格鑒定的機構是屬于營運單位內部的,則其應滿足與國際標準等效的特殊獨立準則。
7.5.7 應對服務和設施作好安排,以保持合適的足夠的庫存量和消耗品,特別是安全重要物項。貯存設施應滿足質量保證和環境鑒定的要求。
7.5.8 應協調發電設備和輸電線停役計劃,以保證廠區的多路供電,并滿足核動力廠的特殊安全要求。此外,核動力廠所在電網的負荷調度控制應符合核動力廠由于燃料或溫度限值而對啟動和負荷加載率加以限制的運行方式。
8.交流和聯絡
8.1 交流
8.1.1 營運單位各級管理者應鼓勵和培育有效的交流。向下的交流應保證管理者的指示和期望得到理解;向上的交流應有助于促進識別與管理直接有關的問題;同級間的交流應支持有效的工作協調和合作。
8.1.2 為了解釋安全政策和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應具有一個有效的交流制度。營運單位內關于安全相關問題交流的氛圍應是良好的、開放的。應讓每個人懂得和接受為什么要求特殊的安全標準。交流制度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這取決于所提供資料的重要性。應具備有良好的交流制度,以增強協作。特別是,在正常運行和在應急狀態下運行值班組之間都應有交流。應增強同級間的交流,鼓勵一起工作執行規定職能的相互配合的各組之間建立公開交流的方式。
8.1.3 應作出合適的安排,以促進人員對安全問題提出反饋意見。這可以包括正式的機制(如安全會議)和非正式的機制(如反饋給中層管理者)。營運單位應敞開接受人員的意見,并作出回答,以避免阻礙有效的交流。管理者應對核動力廠人員的建設性批評和反饋意見作出回答。
8.1.4 除了營運單位內部的交流以外,與外部單位也應建立良好的交流。特別應很好地確定與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之間公開交流的途徑(見4.1節)。
8.1.5 應作出合適的安排,以監督交流的有效性和迅速采取行動消除已發現的薄弱環節。
8.1.6 為了滿足管理目標并履行第3章中給出的職責,在參與單位之間應建立資料交流系統。應特別注意建立交流渠道,以保證:
(1)在設計、建造、調試和運行(包括退役)階段考慮了有關運行的總的安全原則和方針;
(2)運行、維修和監督經驗的充分反饋,特別是反饋給設計和運行人員;
(3)給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供所需的資料,并作出安排,在營運單位內部恰當傳遞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
8.2 聯絡
8.2.1 營運單位應保證在參與核動力廠設計、建造、調試和運行的所有部門之間建立合適的聯絡。
8.2.2 在設計階段早期,應為營運單位人員參與設計和設計審查作出安排。這些安排應使營運單位人員通過運行經驗反饋能為改進核動力廠設計作出積極貢獻。同時這些安排應為營運單位人員獲得較深的核動力廠設計知識和全面了解運行限值和條件提供機會,應給運行人員以機會來考慮以下方面:
(1)系統和部件具有足夠的多重性,以滿足運行限值和條件以及其他的運行要求;
(2)從運行方便和有效,特別從控制污染和保持劑量合理可行盡量低的要求來考慮總體布置;
(3)人因工程方面,特別要保證迅速評價核動力廠工況、操縱員的正確響應和防止誤操作;
(4)自動控制的程度;
(5)在運行狀態和事故工況下涉及的部件和儀表的技術條件;
(6)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包括事故后工況的處理措施;
(7)備品備件的類型和數量,要考慮采購時間對其影響;
(8)用于修理和檢查的專用工具的提供;
(9)設備和設施的維修、監督、在役檢查、包括可達性和可利用性的要求;
(10)滿足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和法規要求的輻射防護安排;
(11)對假設事故工況和事故后工況引起的廠內、廠外后果的評價。
8.2.3 建造階段能為以后運行、維修和監督提供經驗和有用的資料。因而營運單位應組織人員,特別是維修人員參加建造工作,以使他們在需要專門技能的復雜操作中接受親手傳授的訓練。這類實踐不僅有助于發現批準的技術條件與建造期間實際采用的技術和方法之間的不一致而避免危及安全,而且有助于擬訂運行規程和維修規程以及移交所有需要的建造竣工文件。
8.2.4 雖然運行人員一般在調試期間參與核動力廠運行,但他們更直接參與調試則更有利。營運單位應考慮運行人員參與試驗準備、試驗實施及試驗結果評價等活動所帶來的益處,這些活動能使運行人員確認運行規程的有效性,同時獲得必要的初步運行經驗,以利于把責任從調試組移交給運行組。某一試驗中參與調試的方式可依照營運單位的方針而變,從成立聯合試驗隊(供方/運行人員)直到整個試驗由營運單位承擔。詳細的建議和指導可參見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調試》。
8.2.5 應確定運行階段的聯絡,以便根據情況把經驗反饋給營運單位內部的各個部門、設計單位、工程公司、研究服務單位和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這類聯絡應使設計的運行方面、運行規程和研究計劃得到改進,以便使它們與核動力廠的運行需要聯系起來。這種聯絡制度還應保證收集和評價其他核動力廠尚未解決的安全問題、維修問題、事件和事故工況,以及部件和系統的運行情況等方面的信息。這種聯絡制度可以包括利用國內或國際的信息服務,例如數據庫等。

 

 

名詞解釋
調試
核動力廠已安裝的部件和系統投入運行并進行性能驗證,以確認是否滿足性能標準的過程。調試包括非核試驗和核試驗。
營運單位
申請獲準或已獲準經營和運行核動力廠并負責核動力廠安全的單位。
運行
為實現核動力廠的建廠目的而進行的全部活動,包括維修、換料、在役檢查及其他有關活動。
運行限值和條件
經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為核動力廠安全運行列舉的參數限值、設備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員執行任務的水平等一整套規定。
核動力廠狀態

 

 


(1)沒有明確地考慮為設計基準事故但可為設計基準事故所涵蓋的那些事故工況;
(2)沒有造成堆芯明顯惡化的超設計基準事故。
事故工況
比預計運行事件更嚴重的工況,包括設計基準事故和嚴重事故。
事故管理
在超設計基準事故發展過程中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 防止事件升級為嚴重事故;
― 減輕嚴重事故的后果;
― 實現長期穩定的安全狀態。
預計運行事件
在核動力廠運行壽期內預計至少發生一次的偏離正常運行的各種運行過程;由于設計中已采取相應措施,這類事件不至于引起安全重要物項的嚴重損壞,也不至于導致事故工況。
設計基準事故
核動力廠按確定的設計準則在設計中采取了針對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況,且該事故中燃料的損壞和放射性物質的釋放維持在批準的限值之內。
正常運行
核動力廠在規定限值和條件范圍內的運行。
運行狀態
正常運行或預計運行事件兩類狀態的統稱。
嚴重事故
嚴重性超過設計基準事故并造成堆芯明顯惡化的事故工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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